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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訴人美國商世界法音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商法音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Katherine K. Hsu
上訴人美國商全球佛教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Packson Lin
上訴人Rambo Tsemang
共同
訴訟代理人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 人邱敏維律師
被 上訴 人張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智審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2年5月1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5月9日雄院國刑君112審智附民1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張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原審以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參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慧雯
法官 李郁屏
法官 彭凱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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