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3,刑智聲,1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聲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詩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詩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更正如後述)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函請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3年4月11日送達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地,並由受刑人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回證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03頁),惟受刑人迄未向本院表示意見,是本院已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2之犯罪日期欄原記載「109/01/29~109/01/30」,應更正為「109/01/29~109/04/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原記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251號」,應補充為「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251、8032號」),均經確定在案,而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113年2月5日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前揭各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包含侵害商標權罪且犯罪時間接近,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銘晃
法官 蕭文學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附表:受刑人徐詩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 名
商標法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某日起至110年2月24日
109/01/29~109/04/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251、80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
判決日 期
112/04/26
112/12/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04/26
113/0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77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