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3,刑智聲,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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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聲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忠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忠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忠豪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入監執行,於同年12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係誤載為11201889451號,應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45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卷附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銘晃
法官 林怡伸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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