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
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