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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2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9日16時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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