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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上 訴人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9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聖橋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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