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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清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55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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