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嘉愷
被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東龍
被 告 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莊碧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98年度自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民國99年6 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
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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