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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仲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銘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6月3日送監執行,至99年5月2日執行期滿,接續執行其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有期徒刑9月。
嗣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8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6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 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6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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