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7,職參,1,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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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職參字第1號
第 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森活工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文忠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被告黎文忠犯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活工坊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文忠因以森活工坊有限公司(下稱森活公司)名義販賣仿冒商號貨物、虛偽標記商品,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53條、第254條之販賣仿冒商號之貨物、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

而如附表所示仿冒冰溫兩用敷袋商品,則係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同年月25日交付予告訴人萊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警方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

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森活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森活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
┌─────┬──────┐
│黎文忠於10│黎文忠於103 │
│3 年3 月24│年3月25日交 │
│日交付萊禮│付萊禮公司回│
│公司回收數│收數量      │
│量        │            │
├─────┼──────┤
│藍格紋16個│素藍6 吋13個│
│          │(含裸裝5 個│
│          │)          │
├─────┼──────┤
│          │素藍9 吋11個│
│          │(含裸裝2 個│
│          │)          │
├─────┼──────┤
│          │藍格紋6 吋8 │
│          │個(含裸裝3 │
│          │個)        │
├─────┼──────┤
│          │藍格紋9 吋2 │
│          │個(含裸裝1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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