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08,刑智聲,4,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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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2108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
3抗告人
4即受刑人蔡西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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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108年度執聲字11第2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12本院裁定如下:
13主文
14抗告駁回。
15理由
16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17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不得上訴於18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原19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20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21第1項第1款、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2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蔡西帆因犯商標法等數罪,經法院判處罪刑23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24執行刑,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刑智聲25字第4號裁定在案。
查抗告人所犯數罪,均為商標法第97條26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不得上27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前述規定,本院就上開各罪定其
11應執行刑之裁定,即不得抗告。
從而,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2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3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4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7法官蕭文學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本件不得再抗告。
11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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