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110,刑智上易,3,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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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號 02 03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被   告 葉純青                0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069年度智易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129號),提起上 07 08訴,本院判決如下: 09 主 文 10一、上訴駁回。 二、葉純青緩刑貳年。 11 12  事實及理由  13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葉純青犯著作權法第 14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 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 15 16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 17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18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原審量刑過輕,告訴 人因此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核閱所述事項後,認其請 19 20求上訴理由尚非無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等 21 語。 22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23 解,支付和解金額,有本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之和解筆 24錄、匯款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45頁),檢察官亦 25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本院審酌此部分量刑(本院 26卷第185頁)。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27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8169頁),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緩刑宣告之要 101 件相符,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復經科刑教訓, 02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03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04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 05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06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提起上訴,檢察官 07鍾鳳玲、羅雪梅、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08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09            智慧財產第三庭 10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11                法 官 王碧瑩 12                法 官 陳端宜 13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不得上訴。 15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6 17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8著作權法第92條: 19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20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1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 22 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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