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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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被 告 葉純青
0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069年度智易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129號),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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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訴,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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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10一、上訴駁回。
二、葉純青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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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實及理由
13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葉純青犯著作權法第
14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
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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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
17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18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原審量刑過輕,告訴
人因此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核閱所述事項後,認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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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求上訴理由尚非無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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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22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23 解,支付和解金額,有本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之和解筆
24錄、匯款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45頁),檢察官亦
25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本院審酌此部分量刑(本院
26卷第185頁)。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27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28169頁),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緩刑宣告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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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符,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復經科刑教訓,
02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03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04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
05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06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提起上訴,檢察官
07鍾鳳玲、羅雪梅、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08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09 智慧財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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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11 法 官 王碧瑩
12 法 官 陳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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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不得上訴。
15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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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8著作權法第92條:
19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20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1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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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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