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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藍立琦
訴訟代理人邱陳律律師
被 上訴 人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闕玉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規定自明。次按法院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後,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對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原審以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檢察官並未就原審刑事判決關於威尼斯公司部分提起上訴,參照首揭規定意旨及說明,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威尼斯公司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自非合法,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慧雯
法官 李郁屏
法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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