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97,刑智上更(一),18,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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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江俊賢律師
李旦律師
上列上訴人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 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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