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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8 日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頁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乙○○律師」部分,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曾子興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於首頁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部分,誤載為「乙○○律師」,應更正為「曾子興律師」,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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