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4 號,中華民國96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