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IPCM,98,刑智上訴,16,2009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
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