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0,民專訴,63,201202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益碁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順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主文第1 至3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主文第2 、3 項為主位請求,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