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崴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646,185 元,道歉啟事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