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1,司民聲,2,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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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賜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受理在案,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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