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1,民他再,3,2012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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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案號如附表所示
再審原告 李坤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營業秘密法、違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5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案 號 │ 再審被告 │ 核定價額 │ 應繳裁判費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101年度 │臺北市政 │ 12兆660萬元 │79,201,265,560元││民公再字│府工務局 │ │ ││第1號 │建築管理處│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2兆330萬元 │13,201,243,780元││民營再字│銀行股份 │ │ ││第1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12兆660萬元 │79,201,265,560元││民營再字│銀行股份 │ │ ││第2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2兆495萬元 │13,201,254,670元││民積再字│銀行股份 │ │ ││第1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2兆495萬元 │13,201,254,670元││民積再字│銀行股份 │ │ ││第2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3兆330萬元 │19,801,243,780元││民他再字│銀行股份 │ │ ││第1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495萬元 │ 50,005元 ││民營再字│銀行股份 │ │ ││第3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永豐商業 │ 495萬元 │ 50,005元 ││民他再字│銀行股份 │ │ ││第3號 │有限公司 │ │ │├────┼─────┼───────┼────────┤│101年度 │華南商業 │ 495萬元 │ 50,005元 ││民商再字│銀行股份 │ │ ││第1號 │有限公司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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