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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瑞士商拉瑟股份有限公司(LASSER AG)
法定代理人 法蘭茲拉瑟(LASSER FRANZ)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諭律師
被 告 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秀雄
被 告 林宏明
被 告 瑞士商歐瑞康蘇拉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Saurer Arbon AG)
法定代理人 Babacan Thomas
被 告 龍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波
被 告 新合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鳳英
被 告 麗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男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薛惠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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