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1,民專訴,92,2013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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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輝
林有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益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美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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