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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
原 告 網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怡銘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輔 佐 人 馮友孚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楊素芬
被 告 童子賢
程建中
古賴宗仁
李毅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宋皇志律師
賴建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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