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2,民專上,29,201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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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薛榮耀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晨律師
被上訴人 瑞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律師
孫德沛律師
被上訴人 德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新型第M329509 號『油壓式電動手工具之改良構造㈡』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且被上訴人瑞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請求撤銷系爭專利權,經該局以00000000NO1 案號受理中,上訴人於舉發程序中並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該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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