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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慶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徐寶蓮
被 告 邁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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