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2,民專訴,136,2014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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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則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鴻翔、劉子睿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223,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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