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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上訴人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被上訴人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9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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