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3,民商訴,23,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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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佑昇律師
林宜萱律師
複代理 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繼云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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