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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黃嘉隆
被上訴人 萬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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