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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
關正闓律師
複代理人 郭嘉元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天健
黃華強
洪煥然
被上訴人 黃雲朋
周致宏
許文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楊啟元律師
被上訴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本院原於
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
惟查:本件二造所爭執之註冊第186474及191011號專利,前者已經智慧局於103 年1 月17日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93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且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向本院提起訴訟中;
而後者亦已經智慧局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
請求項1 至28、30至33、35至39舉發駁回。」
之審定,且亦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由本院以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行政訴訟審理中,而本院於103 年9 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詢問智慧局之參加聲明時,智慧局答以「無意見,內部會議指示不參加任何一方」(見本院卷一第266 頁)。
按是否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並就系爭專利有效性表示意見等,屬於法院之職權。
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況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詢問二造是否仍有請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時,二造當事人均稱沒有必要(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
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已無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將原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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