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康永來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九獅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熙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2 月2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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