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3,民著上,18,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上訴 人 曹志強
張元富
宋玉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景筠
牛敬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