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黃三榮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岳琮律師
被 告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被 告 姚運乾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蔣坤霖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嘉律師
蔡緯馨律師
被 告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輔弼
被 告 劉戀武
張智瑋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壽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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