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司民全聲,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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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即 債務 人
1號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相 對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侵害其「發明第117026號、發明第I301087 號專利」為由,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本案訴訟歷審判決(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判決、本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6 號判決、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決)均認相對人之主張無理由而為相對人敗訴之裁判,並經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業據其提出前開民事裁判書3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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