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司民聲,1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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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相 對 人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民全字第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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