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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壹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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