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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Pfizer Irela
nd Pharmaceuticals)
法定代理人 Colm Higgins
送達代收人 蔣大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 專利師
被上訴人 劉明和即廣生堂藥局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乃中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准Colm Higgins承受上訴人訴訟。
事實及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已由原任之彼得杜菲(PeterDuffy )改由現任之Colm Higgins接任,並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聲明承受訴訟且出具合法之委任狀在案(見本院卷四第123 至128 頁),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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