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專訴,17,2017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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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翊展律師
被 告 祥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權
被 告 劉雅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袁裕倫律師
范綺虹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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