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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
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上訴聲明第3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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