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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Sue Lee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被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 洪 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 宇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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