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洪駿瑋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泉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撤回書狀已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撤回書狀已於105 年3 月18日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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