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專訴,63,2017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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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原 告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泰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蔡政生
顏錫鴻
複 代 理人 徐淑德
輔 佐 人 許明哲
被 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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