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專訴,79,2016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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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江枝茂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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