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專訴,80,20180913,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3上訴人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4即被告
5
6法定代理人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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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燕成祥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10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11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12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13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369,926元,應14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15,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16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7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法官杜惠錦
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1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22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23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25書記官林佳蘋
26
27

1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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