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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0號
原告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吳秀娥律師
被告威鵬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碧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許明裕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10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中間判決如下:
主文
被證6、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被證6、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本件被告威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鵬公司)所銷售之「多功能彈力伸縮水管清潔組(3公尺)」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所有我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1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中間判決認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7之權利範圍。
其後,被告等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4、7有應撤銷之事由,本院爰就上開爭點續為審理,並為本件中間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聲明: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專利權之物品。
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4、7有應撤銷事由」:6至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4之要件4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10,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種水2管結構,其包含:一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是彈性的並且可以是塑料軟管,尤其是由彈性體或橡膠製成」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彈性內管10之技術特徵,故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間接依附於原請求項1關於彈性內管,並具有彈性係數且可被延展伸縮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B「一編織外管20,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10,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且該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20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亦即,該編織扁平軟管12係設置於該內部結構169之外部,且該編織扁平軟管12之內徑係大於該內部結構169之外徑,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捲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技術內容所揭露,被證6之編織扁平軟管12相當於系爭專利編織外管20之技術特徵。
此外,由於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是具彈性的,而編織扁平軟管12不具彈性,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瞭解,當在未受力的狀況時,編織扁平軟管12會形成皺摺狀,而當編織扁平軟管12於受力拉伸展開後,其長度必較內部結構169之原始長度長。
是以,被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間接依附於原請求項1關於編織外管之技術特徵。
請求項4之要件4C「一接頭元件30,該接頭元件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形成組裝」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連接耦聯器17,係3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7之「一接頭(3),設有一嵌入管段(31)可嵌入至水管(2)管內結合」技術內容所揭露。
被證6之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之接頭元件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
被證7已揭露接頭(3)設有嵌入管段(3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塞部31。
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結合被證6及被證7達到系爭專利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形成組裝之技術。
4之要件4D「該接頭元件30係於編織外管20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32,藉以將編織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束緊固定於管塞部31上」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一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7之「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4),藉以將水管(2)束緊固定於嵌入管段(31)」技術內容所揭露。
被證7之護套(34)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彈性套環32之技術特徵,且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被證7之水管(2)替換為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並於接頭(3)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結合部位外加一護套(34),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束緊固定於嵌入管段(31)上,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之彈性套環32將編織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束緊固定於管塞部31上之技術。
4之要件4E「該接頭元件30係於管塞部31另設有一連結環體33,並藉由連結環體33加壓固設於編織4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30與編織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連結者」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內部結構169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一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7之「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4),而於護套(34)15頁背面圖式所標示A處)」技術內容所揭露。
被證7已揭露連結環體(A),係用以將接頭(3)與水管(2)及護套(34)固定連結者,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被證7之水管替換為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並利用連結環體(A)加壓固設於將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與接頭(3)之嵌入管段(31)連結處,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連結環體33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F「該接頭元件30係為一快速接頭者」技術特徵,為被證7之「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快速連接環(32)可與水龍頭結合」及被證8之快速接頭所揭露,其中被證8之應用領域與系爭專利同為應用於園藝、田園用水管的快速接頭,且其名稱及圖式與系爭專利之快速接頭相同,該產品上架日期即96(2007)年10月7日遠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1年8月23日),足證系爭專利之「快速接頭」技術特徵早已被揭露。
4所揭示內容,在參考被證6、被證7及被證8之內容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確實可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6、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7之要件7A、7B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內5部結構169、編織扁平軟管12所揭露,同前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4A、4B所述。
7之要件7C「一接頭元件30,該接頭元件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形成組裝」技術特徵,為被證6之「一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被證9之「揭露進水頭2131頁背面圖式所標示B處)」技術內容所揭露。
被證6之連接耦聯器17相當於系爭專利關於接頭元件30之技術特徵,並已揭露連接耦聯器17,係配合組設於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端部,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之接頭元件30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
而被證9已揭露進水頭21具有管塞部(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塞部31。
故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結合被證6及被證9達到系爭專利所述接頭元件30係具有一管塞部31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10內形成組裝之技術。
7之要件7D「該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技術特徵,為被證9進水頭21之管塞部(B)所明確揭露。
7所揭示內容,在參考被證6及被證9之內容後,為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確實可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7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舉發,智財局審定結果認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原告不服提出訴願,經濟部亦已於105年8月4日駁回訴願,有該訴願決定書(被證10)附卷可參,併此敘明。
6三、原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7是否有應撤銷事由」之主張:6至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4之「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性內管」技術特徵,早已由被證6所揭露,惟詳觀被證6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2段及其圖26,該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該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的無負載、即退捲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的織物,尤其是基本圓形的橫截面,由此避免編織扁平軟管形成彎曲;
又透過排空裝置的側面板166、167用於使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頂壓到一起,由此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繞或折疊。
是故,被證6已清楚表示編織扁平軟管12係呈扁平狀並包覆內部結構169,且圖26也未見編織扁平軟管12在未受壓力的情況下會形成皺摺狀,另一方面也無從得知兩者間之長度關係,僅能由圖26得知其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之長度係為等長;
而且其內部結構169的彈性也僅提供水流經過後之徑向延展,並不具有軸向拉伸之狀態,而不具彈性。
反觀系爭專利之編織外管20,其內徑大於彈性內管10,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且該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20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10之原始長度長。
由上述比對即能發現系爭專利與被證6之結構明顯不同,被證6之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之長度相等,且未受力時也不會呈現皺摺狀,更不會產生長度上的變化;
而系爭專利之彈性內管10經水通過後不僅會徑向擴張,另一方面還會軸向延伸其長度,進而同步將編織外管20之皺褶狀撐開延展,顯見二者之差異性。
4之「連結環體」技術特徵,已由被7證7所揭露,然查,被證7之護套34並未說明其具彈性,僅為增加水管2外之壁厚,亦可能是透過外力施壓而將水管2緊箍於接頭3外,雖被證7第9圖之護套34外框另設有一環體,但該環體是透過螺鎖方式組設於快速連接環32底部外周之外螺紋段,為接頭3之另一實施例,雖然可提供水管2及護套34與崁入管段31之迫緊狀態,但結構組成具有一定難度及複雜性,進而增加接頭3之製作成本。
反觀系爭專利之彈性套環32係透過自身之彈性係數將編織外管20及彈性內管10與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束緊固定,而且該連結環體33係概呈帽蓋狀,並具有一穿孔提供接頭元件之30之管塞部31通過,當利用連結環體33加壓迫緊接頭元件30與彈性內管10以及編織外管20形成定位時,僅透過加壓即可包覆固定於編織外管20外,進而將編織外管20、彈性內管10迫緊固定於接頭元件30之管塞部31,且該連結環體33之包覆位置更包含有管塞部31的上端緣。
藉由上述比對即能發現系爭專利與被證7之結構明顯不同,尤其是彈性套環32及連接環體33的差異性,雖被證7有與系爭專利相似的迫緊狀態,但其整體結構及組成仍具有極大的差異。
8之照片僅能得知該「3分奶嘴快速接頭」產品之外觀,並無法得知其內部結構及組成技術,不能作為證明與系爭專利內部結構相同之依據。
6、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性內管」已由被證6所揭露之質疑,同前所述;
又被證9之進水頭21固與系爭專利之管塞部一樣具有連續鋸齒狀表面,惟被證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彈性內管、皺摺狀之編織外管、8利用接頭元件將內、外管組裝成伸縮式水管之結構,故被證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56頁):M444454號「伸縮式水管結構」(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111年8月22日止,系爭專利請求項共8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包含請求項1、2、3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業經原告於103年10月31日自行更正刪除;
系爭專利請求項3、5、6、8於104年1月21日因被舉發成立而撤銷。
系爭專利請求項4、7經智財局於105年2月18日處分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momo購物網購得之「多功能彈力伸縮水管清潔組(3公尺)」(即系爭產品),係被告威鵬公司販售之產品。
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
五、經兩造協商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57頁):6、7、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即違反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頁之先前技術第7行至第12行所載,習知水管本體40(系爭專利第8圖,如附圖1所示)係利用管體環繞形成渦捲狀而具彈性可被拉伸使用,而當使用9者使用後欲回彈集收時,該水管本體40無法完全順著渦捲狀而逐漸回彈集收,造成水管本體40容易纏繞、糾結,進22頁)。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係揭示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10、一編織外管20以及一接頭元件30,該編織管體係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10外,並將編織外管20集中與彈性內管10同長形成皺摺狀,再於彈性內管10及編織外管20之端部配合組設有接頭元件30;
藉由彈性內管10使水管可被延伸使用,增添水管可噴撒使用的距離,並利用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的特性限制彈性內管10拉伸的長度以及所能撐張之管徑大小,防止彈性內管10被過分拉扯而斷裂或是因水壓撐張而爆開破裂之情事發生,增添結構使用之安全性,且使用後藉由彈性內管10縮回時,其水管即藉由彈性內管10順勢回彈縮回,降低水管21頁)。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末2行至第5頁第9行所載,藉由彈性內管10使該水管可被延伸使用,增添水管可噴撒使用的距離,並利用編織外管20不具彈性的特性而限制彈性內管拉伸的長度,防止彈性內管10被過分拉扯而斷裂之情事發生,且使用後藉由彈性內管10縮回時,其水管即藉由彈性內管10順勢回彈縮回,降低水管容易纏繞糾結之疑慮;
因彈性內管10係受編織外管20包覆限制,當開水使用並使彈性內管10之管徑受水壓而逐漸撐張擴大時,係順勢將呈皺摺狀之編織外管20撐張延展,並藉由編織外管20限制彈性內管10所能撐張之管徑大小,有效防止彈性內管10因水10壓撐張而爆開破裂之虞,增添結構使用之安全性(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
2圖係該水管結構之立體分解圖、第3圖係該水管結構之剖面圖、第4圖係該水管結構之使用狀態圖(如附圖1所示)。
系爭專利於103年10月31日更正後有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個請求項,為請求項4與請求項7。
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4、7的內容如下:1(刪除):一種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
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2(刪除):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藉以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上。
3(刪除):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有一連結環體,並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
114: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
7: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伸縮式水管結構,其中,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
6為98年11月4日公告之中國第101569885A號「具有集成的編織扁平軟管的高壓清潔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6技術內容:依被證6專利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至倒數第3行、第14頁第5行至第11行所載及其圖16至18、圖26,被證6所載之具有集成的編織扁平軟管的高壓清潔機,其係包括一編織扁平軟管12,其藉由連接耦聯器17與水源(水龍頭)相接,該編織扁平軟管12內部具有帶彈性的內部結構169309頁、第312頁背面、第315頁背面至第316頁、第317頁)。
6主要揭露之圖式:圖16、26(如附圖2所示)。
7為93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88773號「水管暨其接頭改良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7技術內容:依被證7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4行至第20行所載,被證7揭示一種水管暨其接頭改良結構,其係包含一圓管狀之水管2,其一端處接設一接頭3,該接頭3設有一嵌入管12段31可嵌入至水管2管內結合,而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快速連接環32以可與水龍頭結合;
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4326頁)。
7主要揭露之圖式:第五圖、第九圖(如附圖3所示)。
8為96年10月7日上架販售之「:)婷婷的店:)台灣製-庭園家用水管3分奶嘴快速接頭」產品之網路拍賣頁面(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00000000000000#auc,本院332頁正、背面),該產品之公開日(上架時間:0000-00-0000:38:36)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且兩造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視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8技術內容:係一種用於連接水管與水龍頭之快速接頭。
8產品拍賣頁面及主要照片(如附圖4所示)。
9為94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1109號「塑製模組引水接頭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8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9技術內容:依被證9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被證9係一種塑製模組引水接頭,尤指一種用於模具上供引水快速連接操作之管接頭結構改良設計,主要將整個引水接頭設由塑性成型,其以一階級狀環管為接頭本體10,較細管徑一側管面環列等分間隔之錐形穿孔11,供穿置活動滾珠12,配合彈簧件13、17及套管由外側罩覆,經由穿置套管14的伸縮移位,達到滾珠的內外滑動,方便與模具水接頭做簡便的13337頁背面)。
9主要揭露之圖式:第二圖(如附圖5所示)。
6至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又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2、請求項2則依附於請求項1,故解析請求項4之要件時除請求項4記載之技術特徵外,尚應包含請求項1至3之技術特徵,而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解析為:要件4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
要件4B: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要件4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要件4D: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藉以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上;
要件4E: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有一連結環體,並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
要件4F: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
4要件4A、4B之「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14,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
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技術特徵,由被證6圖26317頁)及其說明書第14頁第2段記載「…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內部結構169,它設置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內部。
內部的結構169是彈性的並且例如可以是塑膠軟管,尤其是由彈性體或橡膠製成。
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尤其是以基本圓形的橫截面。
由此避免編織扁平軟管12形成彎曲。
由於內部結構169也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2有利地承受微小的負壓,而不會折疊。
排空裝置165的側面板166,167用於使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頂壓到一起,由此可以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繞或折疊。」
(312頁背面),及被證6說明書第4頁發明內容第3段記載「…由於編織扁平軟管的柔韌性使編織扁平軟管起到壓力緩衝器的作用,由此減少在斷開時來自水管的壓力衝擊。
同時使編織扁平軟管形成用於具有變化的水源域的蓄水器。
由此能夠實現這一點,因為編織扁平軟管是彎曲鬆弛的。
由此避免在軟管中形成負壓,它可能導致泵轉換到抽吸運行。」
(307頁背面)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6之「內部結構169」及「編織扁平軟管12」之技術內容。
另由上述被證6記載之內容可知,被證6之編織扁平軟管1152是彎曲鬆弛的,而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避免編織扁平軟管12形成彎曲,而內部結構169「有」負載時能夠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可使編織扁平軟管12承受微小負壓撐頂而不折疊;
而排空裝置165則藉由其側面板166、167將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一同壓平,而使編織扁平軟管12以「扁平狀態」捲繞或折疊,便於收納。
承上可知,被證6僅揭示未被內部結構169頂壓之編織扁平軟管12是彎曲鬆弛於承受微小負壓時不會折疊,其並未揭示編織扁平軟管12在鬆弛的狀態下是「集中形成皺摺狀」,且編織扁平軟管12彎曲鬆弛時並未必然「集中而形成皺摺」。
此外,被證6並未揭示編織扁平軟管12與內部結構169之長短關係,是難以思及編織扁平軟管12未受力時將集中而呈現皺摺狀之態樣,故被證6並未揭露編織扁平軟管12集中形成皺摺狀,以及編織扁平軟管12展開後之長度較內部結構169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
又被證7、8亦無揭示具有編織外管結構之水管,是以,被證6至被證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
4之要件4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之技術特徵,由被證6圖17315頁背面)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4行至倒數第3行記載:「…編織扁平軟管12具有用於與接頭5連接的連接耦聯器17。
編16織扁平軟管12的第二端與水源、例如水龍頭連接。
…」之內容309頁),可知系爭專利之「接頭元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6之「連接耦聯器17」技術內容;
被證6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之技術特徵,惟由被證6圖17中編織扁平軟管12與連接耦聯器17315頁背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思及連接耦聯器17係以一管塞部與編織扁平軟管12及其內部結構169連接並組裝,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接頭元件」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6「連接耦聯器17」之技術內容。
4要件4D、4E之「該接頭元件係於編織外管表面配合套有一彈性套環,藉以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束緊固定於管塞部上;
該接頭元件係於管塞部另設有一連結環體,並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技術特徵,由被證7331頁背面)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3行至倒數第5行記載「…於該水管(2)一端處可以接設一接頭(3),該接頭(3)設有一嵌入管段(31)可嵌入至水管(2)管內結合…當水管(2)與其接頭(3)結合時,則管內壁之凸肋(22)係與該接頭(3)之對應嵌合槽(33)嵌結,最後於結合部位外套加一護套(34)」之技術內容326頁),顯見系爭專利之「接頭元件」、「編織外管」「彈性套環」、「管塞部」及「連結環體」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7之「接頭(3)」、「水管(2)」、「護套(34)」、「嵌入管段(31)」及「第九圖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技術內容。
惟被證7並17未界定該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之功能及作用,僅能從第九圖得知該連結環體之內環具有螺紋,係對應螺設於嵌入管段(31)和快速連接環(32)間之螺紋部(未編號),但無法知悉該連結環體是否加壓固設於水管(2),且被證7並無教示利用護套(34)外側之連結環體加壓之技術內容;
又被證6、8亦無揭示連結環體之結構,是被證6至被證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之技術特徵。
4要件4F之「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技術特徵,由被證7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1行至倒數第10行記載「…而該接頭(3)之另端係為快速連接環(32)326頁),顯見系爭專利之「接頭元件」技術特徵係對應於被證7之「接頭(3)」技術內容,被證7直接揭露該接頭(3)為快速連接環(32);
又被證8亦揭露一種用於連接水管與水龍332頁正、背面),是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接頭元件係為一快速接頭者」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7、8之技術內容。
6至被證8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及「藉由連結環體加壓固設於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之端部,藉以將接頭元件與編織外管及彈性內管連結者」之技術特徵,亦不具有該技術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6至被證8所揭露之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創作,故被證618至被證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內容已由被證6所揭露、「連結環體」、「快速接頭」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7所揭露;
又被證5「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比對分析報告」第8頁至第9頁載稱,被證6編織扁平軟管具有彈性的內部結構169,當該編織外管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狀,被證7第九圖可以清楚看見護套34外部設置與系爭專利相同的連結環體云云。
惟查:誠如前述,被證6僅揭示內部結構169在編織扁平軟管12的無負載、即退卷或退繞狀態頂壓編織扁平軟管12的織物,使編織扁平軟管12有利地承受微小的負壓,而不會折疊,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被證6直接無歧異知悉編織扁平軟管12比內部結構169長,因而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狀;
而被證7僅以第九圖揭示一於護套34外側設置連結環體,但由該第九圖之連結環體螺設於嵌入管段31和快速連接環32間之螺紋部,無法知悉該連結環體是否加壓固設於水管2,故被證7之連結環體實質上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連結環體之技術特徵。
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6、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故解析請求項7之要件時除請求項7記載之技術特徵外,尚應包含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而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要件解析為:要件7A: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19展伸縮者;
要件7B: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要件7C: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
7D: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
7之要件7A至7C「一種伸縮式水管結構,其包含:一彈性內管,該彈性內管係具適當長度,並具有一彈性係數可被延展伸縮者;
一編織外管,該編織外管內徑係大於彈性內管,並配合套覆於彈性內管外,且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
一接頭元件,該接頭元件係配合組設於彈性內管及編織外管之端部,且該接頭元件係具有一管塞部並配合塞入彈性內管內形成組裝」之技術特徵,其內容與請求項4要件4A至4C相同,其「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未被被證6所揭露之理由同前;
又被證9為一種引水接頭,並未揭示水管結構,是被證6、9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
7之要件7D「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20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之技術特徵,由被證9第一圖至335頁正、背面)可知進水頭一端之管塞部具有連續之鋸齒狀表面,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接頭元件之管塞部係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者」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9之技術內容。
6、9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亦不具有該技術特徵之相應功效,即便組合被證6、9所揭露之技術,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難以據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創作,故被證6、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至被告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7「編織外管、接頭元件及彈性內管」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6所揭露,而「接頭元件之管塞部形成連續之鋸齒狀表面」之技術內容已由被證9所揭露;
又被證5「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比對分析報告」第8頁至第9頁載稱,被證6編織扁平軟管具有彈性的內部結構169,當該編織外管在未受力的狀況時會形成皺褶狀云云。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該編織外管不具彈性另集中形成皺摺狀,又該編織外管於拉伸展開後之長度係較彈性內管之原始長度長」之技術特徵未被被證6、9所揭露之理由,已如前述。
是以,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6至被證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6、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本件損害賠償請求相關之損害額計算、排除侵害範圍等,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佳蘋
22附圖1(系爭專利之圖式):
第2圖:該水管結構之立體分解圖第3圖:該水管結構之剖面圖
第4圖:該水管結構之使用狀態圖第8圖:習知水管
23附圖2(被證6之圖式):
附圖3(被證7之圖式):
24附圖4(被證8之拍賣頁面、主要照片):
附圖5(被證9之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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