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營訴,6,201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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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鍾薰嫺律師
馮達發律師
陳雅譽律師
施汝憬律師
輔 佐 人 陳政權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錼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立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陳奐君律師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李允立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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