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聲上,7,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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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詹弘儀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御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居樂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柳金鳳間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全部卷宗,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8 日與上訴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將中華民國發明第I284025 號「具有立體聚熱裝置之容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上訴人公司製造並銷售相關鍋具產品。

惟上訴人於104 年3 月18日以律師函向聲請人表示終止前開合約,並於律師函中稱「系爭專利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分別不具進步性、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具得撤銷之事由」等語。

聲請人既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系爭專利是否具得撤銷事由等情,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閱覽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就系爭專利與上訴人簽訂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資料影本及專利授權製造銷售合約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聲證1 、2 ),聲請人既為本件訴訟中所爭執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就上開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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