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著上更(一),1,201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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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上訴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上訴人 周鎮坤
被上訴人 高愛增
被上訴人 李崇賢
被上訴人 許景安
被上訴人 嚴志文
被上訴人 唐慰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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