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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原 告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吳詩儀律師
被 告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信郡
被 告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施文全
共 同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揚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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